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程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郝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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