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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与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某某
李润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索晓华(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
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润波、索晓华,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地址:磁县岳城镇中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俊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文艺、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徐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5元,减半收取为8593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5元,减半收取为8593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爱霞
审判员:冯波
审判员:马超山

书记员:霍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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