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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金某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金某艳厉害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纪云 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 人民陪审员  左小永

书记员:刘洪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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