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东台村人,住。
委托代理人: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晋州市和平路72号。
第三人:郝佳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东台村人,住。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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