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本院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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