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某某与刘某、王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某某
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刘某
王某某
杨现成
高成洙

原告郝某某,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协勤。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农民,现服刑于邯郸监狱。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杨现成。
被告高成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王某某、杨现成、高成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现成、高成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杨现成、高成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杨现成、高成洙的起诉。

审判长:王斌斌
审判员:陈宝琴
审判员:李红高

书记员:李世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