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刘某
王某某
杨现成
高成洙
原告郝某某,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协勤。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农民,现服刑于邯郸监狱。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杨现成。
被告高成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王某某、杨现成、高成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现成、高成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杨现成、高成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杨现成、高成洙的起诉。
审判长:王斌斌
审判员:陈宝琴
审判员:李红高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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