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瑞卿、洪利雷,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涂明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万有东里22号。
负责人岳汉夫,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李哲轩、王坤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涂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涂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涂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朝勇 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 人民陪审员 孟令海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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