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
原告邵某某。
原告江训府。
原告张化民。
原告查建香。
原告郝火玉。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尚卫国。
被告李某某。
被告保定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淑芬,执行董事。
地址:高碑店市南环路南侧。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邵某某、江训府、张化民、查建香、郝火玉与被告李某某、保定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邵某某、江训府、张化民、查建香、郝火玉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素青
审判员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
书记员: 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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