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付,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丹,系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郝某付诉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郝某付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郝某付负担。
审判员 李国温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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