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女,汉族,1970年09月09出生,务工,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府小区8-4-201。法定代表人:程远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东风新村纬六路47号。法定代表人:隋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义,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公司)、被告鞠某某、被告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做出(2016)黑069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被告庆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做出(2017)黑06民终1083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郝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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