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红某
吴俊生
刘某连
李某某
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郝红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俊生。
被告刘某连,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郝红某与被告刘某连、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红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红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郝红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郝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红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郝红某负担。
审判长:王有田
审判员:李同所
审判员:温长水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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