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波,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现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郝某某(系原告母亲),住上海市曹安公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波,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健独任审判。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陶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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