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立彬与高计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立彬,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建,隆尧县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计格,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立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2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高计格系隆尧镇官庄村人,该村房地产开发占用了被告的土地,被告得到了开发商支付的巨额占地补偿款。被告利用巨额占地补偿款在村中建筑三层楼房,将三层楼房(包清工)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2017年5月15日双方签定了《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费单价每平方米215元,施工合同价款为129,000元。原告组织农民施工,全部按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被告增加了多处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原告全部完成并交工。被告验收后进行室内精装修并已经居住。被告仅支付给原告106,000元的施工费,拖欠原告23,000元施工费至今拒不支付。高计格辩称,原告所述的合同价款为129,000元,合同明确约定为预算报价,而非决算价格,最终施工费用应当在全部工程完工后,双方共同测量施工工程面积,核算工程决算费用。现原告依据预算费用,让被告支付23,000元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返还原告多付工程款10,000元,并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返工维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官庄村的三层楼房建设,承包方式包清工、不含水电,单价215元/平方米,预算报价129,000元。原告将承包被告的楼房建好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06,000元,余款23000元被告至今未付。
原告郝立彬与被告高计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立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建、被告高计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楼房建设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全面履行。原告已经将承包被告的楼房建设施工完毕,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辩称合同中的129,000元系预算报价,非决算价格,但是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决算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不同,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施工价款为129,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6,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盖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找人进行了维修,但其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计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立彬施工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高计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