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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朱某彬、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现住赵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朱某彬、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辉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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