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钢带钢厂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么伟利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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