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中
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
郝中伟
滦平县马营子乡西沟村村民委员会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原告:郝某中。
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郝中伟。
被告:滦平县马营子乡西沟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中与被告滦平县马营子乡西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中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中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0.00元,由原告郝某中负担,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中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0.00元,由原告郝某中负担,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纳。
审判长:曲久福
审判员:陈亚军
审判员:范立会
书记员:孙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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