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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郝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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