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花
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
张某某
武和平
卢付平
武和平、卢付平
张燕海(北京京昌律师事务所)
辛玉强
原告:郝玉花。
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磁县磁州镇迎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张某某。
被告:武和平。
被告:卢付平。
被告武和平、卢付平
委托代理人:张燕海,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玉强,磁县磁州镇迎宾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花与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玉花撤回对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玉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玉花撤回对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玉花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书记员: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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