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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某某
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马虎平(河北张家口宣化区南关法律服务所)
刘某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虎平,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刘某。
原告郝某某与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从原告处购买木材,并补签了买卖协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通过结算被告刘某尚欠原告木材款45.6万元至今未付,被告刘某应当偿还。被告刘某虽挂靠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其从原告处购买木材签订协议及结算清单并未加盖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且事后该公司对被告刘某的行为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某共同承担偿还货款责任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木材款456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木材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0元,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从原告处购买木材,并补签了买卖协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通过结算被告刘某尚欠原告木材款45.6万元至今未付,被告刘某应当偿还。被告刘某虽挂靠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其从原告处购买木材签订协议及结算清单并未加盖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且事后该公司对被告刘某的行为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某共同承担偿还货款责任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木材款456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木材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0元,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徐志勇
审判员:李俊婷
审判员:谷军

书记员:白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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