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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