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申请人: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申请人郝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郝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晋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郝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郝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郝某负担。
审判长:董晓波
书记员: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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