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县(永年区)正西乡杨湾村二区84号,现居住鸡泽县。
委托代理人: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郝某负担。
审判长 常 静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石宝君
书记员:王胜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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