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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海水诉天津市兴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海水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兴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宗慕妮

原告郝海水。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慕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水与被告天津市兴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海水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海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水与被告天津市兴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海水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海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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