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郝某的
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赵明亮
原告郝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郝某的,农民。系被告赵某某妻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赵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郝某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告赵某某、郝某的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国辉、赵明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用在娘家自己承包的黄孩地(又叫黄崖地、黄核地)与同村邢国花承包的陈甲地(又叫陈家地)进行互换耕种多年已成事实,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用陈甲地(又叫陈家地)又与赵木生岩的门(又叫康了门)地互换被本院确认无效后,又重新再去耕种陈甲地(又叫陈家地)并无不当。被告在原告耕种期间干涉、阻拦并毁掉原告在该宗土地上种植的庄稼,欠妥。庭审中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愿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郝某的不得干涉、阻挠原告郝某某在陈甲地(又叫陈家地)上的耕种活动。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某、郝某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用在娘家自己承包的黄孩地(又叫黄崖地、黄核地)与同村邢国花承包的陈甲地(又叫陈家地)进行互换耕种多年已成事实,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用陈甲地(又叫陈家地)又与赵木生岩的门(又叫康了门)地互换被本院确认无效后,又重新再去耕种陈甲地(又叫陈家地)并无不当。被告在原告耕种期间干涉、阻拦并毁掉原告在该宗土地上种植的庄稼,欠妥。庭审中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愿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郝某的不得干涉、阻挠原告郝某某在陈甲地(又叫陈家地)上的耕种活动。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某、郝某的承担。
审判长:李同所
审判员:程肖芬
审判员:申琼芳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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