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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女,现住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现住秦皇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下达案件受理费催收通知单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宏伟
书记员: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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