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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正光与肖某某、马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正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汪桂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陈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郝正光与肖某某、马某某、汪桂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正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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