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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正光与刘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正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郝正光与被告刘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郝正光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正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郝正光负担。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邓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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