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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育、郝雪某、韩某某与宋某某、宋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开平区。
原告:郝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开平区。
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开平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
负责人:张金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育、郝雪某、韩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宣少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郝某育、郝雪某、韩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萍萍,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秋丽及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郝恩余和被告宋某某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因本案死者郝恩余骑行车辆为非机动车,故对本次事故本院认为由被告宋某某承担60%的责任,郝恩余承担40%的责任为宜。被告宋某某为其所有的冀B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急诊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票据为212.5元,原告主张212元本院予以支持,该费用由被告宋某某垫付;2.死亡赔偿金,郝恩余生于1946年10月13日,卒于2016年7月28日,已年满69周岁,其死亡注销证明及死亡证明信记载郝恩余的职业为大田作物生产人员,其家庭住址为唐某市开平区开平镇陈庄村南街20号,三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郝恩余死亡前一年经常居住地为开平区开平新城东新苑朝阳楼105楼1门504室,且其未提供工资表等证据佐证郝恩余事故发生前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故对郝恩余的死亡赔偿金本院按照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计算11年为121561元;3.丧葬费,本院酌情参照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计算6个月,三原告主张26204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4.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三原告主张亲属胡雪松、张敬武、杨海明误工费,但其提交的误工证明存有瑕疵,对该三份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郝恩余2016年7月28日死亡,2016年8月11日火化,共计15天,该期间郝恩余家属因处理其丧事确会产生误工损失,故本院酌情参照2016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33543元的标准计算3人15天的误工费用,三原告主张4119元,本院予以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6.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7.尸检费,原告主张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以上损失共计184096元。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郝某育、郝雪某、韩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下:急诊费212元、死亡赔偿金121561元、丧葬费26204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1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500元、尸检费1500元,原告郝某育、郝雪某、韩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8409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郝某育、郝雪某、韩某某经济损失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郝某育、郝雪某、韩某某经济损失44330.4元,共计154330.4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宋某某垫付急诊费212元。
三、驳回原告郝某育、郝雪某、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郝某育、郝雪某、韩某某担负379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担负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宣少川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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