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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刘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群众,住邢台县。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负责人:张永杰,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兴安路**号*层西侧。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健,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号楼*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云国

书记员: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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