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夺
书记员: 李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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