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杨翟村人。
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侯村人。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1与被告郝某2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1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郝某1负担。
审判员 杨艳坤
书记员:贾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