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甲
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郝某乙
原告郝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乙。
法定代理人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与被告郝某乙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郝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广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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