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路**号,现租住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因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2年期间,通过提供身份信息与照片,由他人伪造驾驶证一本,用于应付交警检查。2020年9月14日,郝某某驾驶牌号为湘A58L**的小型普通客车走高速公路从长沙到邵阳,当天15时左右在邵阳北收费站下高速时遇高速交警检查,郝某某出示了伪造的驾驶证企图蒙混过关,应付检查。被高速交警当时查获。
2020上10月28日,被告人郝某某收到电话通知后,到新邵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郝某某伪造的驾驶证;
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行驶,使用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应付检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租住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联系方式187****2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