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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王某1、朱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正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联(系被告王某2的女儿),住同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
  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朝阳一村XXX号门1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联(系被告朱炎熙的女儿),住同上。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1、朱某某、王某2、朱炎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因被继承人朱丹生前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沪01民辖17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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