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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审判员 闫 峰

书记员: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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