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郝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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