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北大街33号。
主要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学广,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26885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4日,原告为自己实际所有的冀D×××××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单号为PDAAxxxx,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2016年3月17日20时,原告驾驶冀D×××××号小型客车沿309线由西向东行驶,驶至冠县铺尚大酒店路段时,与行人刘刚发生碰撞,造成刘刚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全部则,刘刚无责任。后原告对刘刚的损失予以赔偿,赔偿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致起诉讼。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赔。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冀04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自愿赔偿受害人家属57万元,且已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为:受害人的总损失721148.27元-交强险11万元-原告已赔付款57万元=31148.27元。即30万元保险金已使用31148.27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数额为30万元-31148.27元=268851.73元。
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20时许,原告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309线由西向东行驶,驶至冠县铺尚大酒店前,与行人刘刚发生碰撞,造成刘刚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冠县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全部则,刘刚无责任。原告驾驶的冀D×××××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限额为30万元。该次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属损失共计721148.27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自愿赔偿受害人方57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对于剩余损失,受害人家属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本院作出(2016)冀043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721148.27元-交强险11万元-原告已赔付款57万元=31148.27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冀04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主动赔偿了受害方损失57万元,该款中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的数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已赔付31148.27元,剩余保险金数额为268851.73元。因该剩余保险金已由原告垫付给受害人家属,故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主张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26885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予以免责。本院认为,二审生效判决书已认定免责条款未产生效力,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郝某某保险金268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3元,减半收取266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彦
书记员: 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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