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
李锋(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
郝占顺
赵某
曹根才
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李锋,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占顺,男,系原告父亲。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曹根才,系赵某外祖父。
原告郝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锋、郝占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根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违背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被告应予以返还。对于给付彩礼的数额,录音资料中介绍人证实给付271000元,考虑到原被告曾共同生活一年多的时间,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为宜。被告称共同生活期间偿还原告婚前汽车贷款,其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某返还原告郝某彩礼款2万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违背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被告应予以返还。对于给付彩礼的数额,录音资料中介绍人证实给付271000元,考虑到原被告曾共同生活一年多的时间,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为宜。被告称共同生活期间偿还原告婚前汽车贷款,其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某返还原告郝某彩礼款2万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均担。
审判长:宋全会
书记员:马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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