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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李俊平,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王鹏勃
书记员: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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