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法定代理人:高某(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遥县。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原告郝某与被告孔某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 任寒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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