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
刘某
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郝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长:李国祥
书记员: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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