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
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刘某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建设东街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文利
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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