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法定代理人:郝某,系陈某之母。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大红,
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
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13号。
负责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强,
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代为选定鉴定机构,代为上诉。
被告:汪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法定代理人:汪某,系王某1之母。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法定代理人:汪某,系王某2之母。
被告:王水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尹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以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应城市城中
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严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郭卫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林,男,****年**月**日出生,系郭卫生近亲属。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郝某、陈某与被告肖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汪某、王某1、王某2、王水鱼、尹小平、严厚明、郭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郝某、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国的起诉,并申请追加郭卫生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18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8)鄂098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被告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8月7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9民终1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重新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郝某、陈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郝某、陈某负担。
审判长 丁政芳
审判员 黄明
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
书记员: 李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