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刘汉武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焦峰、李建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53元,减半收取1976.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连生
书记员:靳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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