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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黑龙江省依兰县林业局林地补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郝某某因诉黑龙江省依兰县林业局(以下简称依兰县林业局)林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1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某某申请再审称,其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郝某某所诉的依兰县林业局征收林地及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书的时间为2003年,郝某某于201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郝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
综上,郝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郝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畅春松 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 代理审判员  冯 涛

书记员: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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