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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路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第三人:赵志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第三人赵志刚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书记员: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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