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伊立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任灵军(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郝某,男,汉族,住井陉矿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魏丙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立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灵军,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爱忠
书记员: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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