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某某与柳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邱德平,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鹤峰县,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鹤峰县,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柳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郝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郝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启汉

书记员: 钱安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