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叶,男,馆陶县人。被告:馆陶县万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寿山寺乡309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刘长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陶艺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安连波,该公司经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霍某召、馆陶县万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彦
书记员: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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