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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张某某等与孙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海平之子。
原告张金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市西城区,张海平之子。
原告张振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承德县,张海平之父。
原告王桂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张海平之母。
委托代理人尹希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行唐县人。
被告杨旭,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龙州镇南羊同村人。
被告石家庄市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伟龙,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
负责人袁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
机构代码。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70号。
委托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张某某、张金硕、张振合、王桂侠与被告孙某平、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杨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张某某、张金硕、张振合、王桂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4元,减半收取3942元,由原告郝某、张某某、张金硕、张振合、王桂侠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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